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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数据权属的逻辑结构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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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摘要:前互联网时代的既有数据确权立法无法有效映射信息时代对于数据权利的实质性诉求,现有学术研究亦对新型数据权属的阐释和论证力有不逮,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化转型亟待
文章摘要:前互联网时代的既有数据确权立法无法有效映射信息时代对于数据权利的实质性诉求,现有学术研究亦对新型数据权属的阐释和论证力有不逮,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化转型亟待解决的基础性理论研究问题。数据权属体系的构建,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其市场运作的底层逻辑,以实现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数据权益相关方利益平衡为目标,将数据权属赋权于在数据生成与利用中处于核心驱动地位方为准则,避免数据权利内容及界限过于模糊、笼统,以此缓解激励数据生产与降低个体隐私权侵害风险之间的内在张力,形成个人用户、平台企业、政府国家之间对于数据权属的内容和边界的合理界分,构建社会公众、网络平台、政府国家数据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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